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金融機構,各科研院所及相關單位:
根據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關于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6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100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我省知識產權與金融融合,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和《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對照執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功能,保障知識產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關于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知發管字〔2015〕21號)和《關于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6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100號),結合我省實際,修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僅適用于專利和商標兩類。專利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商標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注冊、仍為有效的商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出質,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從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投資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債務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債權人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投資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投資基金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債務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經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或者海南籍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評估、擔保、保險、審計、居間撮合等服務的各類服務機構。
第二章 質押條件和融資用途
第四條 以知識產權出質獲得的債務資金,應主要用于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和流動資金周轉等經營活動,不得用于違法違規的用途。
第五條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知識產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
(二)知識產權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原則上,發明專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實用新型專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標權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債務期限,并按時繳納專利年費、辦理商標續展;
(三)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并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四)知識產權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包括國防專利);
(五)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并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已注冊的商標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知識產權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知識產權有效期限。在債務有效期內,債務人有維護知識產權有效的義務。
第六條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債務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是合法知識產權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且出質人為質押知識產權的全體權利人;
(二)債務人為企業的,財務和知識產權制度健全;
(三)債務人為個人的,恪守信譽,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具有還本付息能力。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一)知識產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無效、已經終止或者距離專利權終止日少于3年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侵害他人商標或冒用商標的;
(三)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或權屬不清的;
(四)已被國家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強制許可的知識產權;
(五)已被國家有權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六)知識產權已質押登記的;
(七)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情形。
第三章 融資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條 融資額度可把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按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可由相關知識產權所有人、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九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時,應充分了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并根據債務人生產經營需求、償債能力、出質知識產權評估價值、擔保、購買保險等情況合理設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期限、金額、利率。
第四章 融資補助和風險補償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和風險補償,由海南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從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是指對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的補貼,包括存量補助和增量補助兩部分。存量補助標準為當年末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余額的0.2%,增量補助標準為當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生額(同一知識產權續簽質押融資合同除外)的1%。每家金融機構補助上限為300萬元,當年未出現增量的不給予增量和存量補助。補助可用于獎勵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營銷團隊,但其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是指債務人違約后,對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的補償,每家機構每年風險補償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于未引入擔保機構擔保或保險機構承保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如出現債務人違約,金融機構可向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申請風險補償,補償標準為:100萬元以內的債務,按債務違約金額的15%給予補償,超過100萬元的債務,按債務違約金額的10%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對于引入擔保機構擔保或保險機構承保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出現債務人違約,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按協議履行代償責任后,可向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申請風險補償,補償標準為:100萬元以內的債務,按債務違約金額的15%給予補償,超過100萬元的債務,按債務違約金額的10%給予補償。
第五章 融資管理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在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預警體系時應綜合考慮企業經營變化、質物價值變化、法律狀態變化、企業信用變化等情況,堅持動態跟蹤原則,根據變化及時修正和補充風險預警內容,分析企業經營狀況和融資狀況的發展趨勢,形成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妥善化解風險。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要做好貸后管理工作,及時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質押公告窗口,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市場流動行情和影響出質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因素,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款項后,要監控債務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如發現債務人轉移資金,變更債務資金用途,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并可視情形作出追回補助資金的決定;如發現債務人違法使用債務資金,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建立和完善“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收集有融資需求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信息,對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權屬和有效期限以及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提供信息參考。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資金。對有違規申報行為的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將收回補助或補償資金,并三年內不得申報補助或補償項目,且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是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主管部門,要積極培育知識產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范知識產權市場交易行為,為債權人提供知識產權管理政策咨詢和信息查新等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做好實施工作。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銀保監局負責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和其它監管部門應加強窗口指導,改進服務,規范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融資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融資卷宗應記載規范,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其它物品質押融資不在資助范圍內;同一筆融資已從其它途徑獲得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補助后不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知識產權融資功能,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知識產權應用市場化,依據《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質押融資申辦、補助申報、風險補償金申請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符合申報補助資金條件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和符合申請風險補償金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應于發生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或質押融資發生違約情況的次年 7月31日前向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遞交申報(申請)材料。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收到申報(申請)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初審,并聘請會計中介機構復審,作出復核結果,復核結果在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四條 通過公示的項目,其補助、補償資金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審定后撥付給知識產權所有人、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在同一筆融資項目中,申報單位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財政補助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
第二章 質押融資申辦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條件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向金融機構提出質押融資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申請書;
(二)基本情況信息;
(三)擬出質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復印件、最后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擬出質的商標注冊證及復印件,最后一次繳納商標續展費用的收據;
(四)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金融機構如需對知識產權作價值認定,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經金融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報告。
第七條 金融機構如需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可要求債務人向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提出債務擔保申請,經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審批同意,簽訂相關合同。
第八條 知識產權質押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債務人、債權人及代理人或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債務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日,商標件數及每項商標的名稱、商標號、申請日和注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質押前與質押期間出質的知識產權轉讓或實施許可情況的說明;
(八)質押期間維持知識產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時債務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間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九條 知識產權所有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同后,雙方應在15日內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同、擔保或保險合同等資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或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海南商標受理窗口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海南商標受理窗口辦理質押登記合格后,由知識產權所有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海南商標受理窗口領取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登記通知書,完成放款。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債務人進行貸后管理,掌握知識產權的相關信息,每季度將債務人相關信息報送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海南商標受理窗口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債務人和債權人應提交知識產權質押變更協議。
第十三條 債務人到期償還債務,合同終止。知識產權所有人和金融機構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解除質押并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三章 金融機構補助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申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區域內注冊或經營的各商業銀行、本省區域性商業銀行、信用社、投資基金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或是海南省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信用擔保機構、保險機構;
(二)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了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以及借貸手續完備且款項已實際到位;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放貸日起1年以內。
第十五條 辦理程序及申報材料要求:
登錄海南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http://amr.hainan.gov.cn/hainanip),下載填報《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項目申報書》,根據職責范圍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驗證材料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一)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文件、質押融資合同;
(三)有關金融機構劃款憑證;
(四)與申報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經有關金融機構確認的還本付息憑證等)。
第四章 風險補償金的申請程序
第十六條 債務人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金融機構即認定為債務人違約:
(一)債務期內欠息超30天,或累計欠息3次以上;
(二)債務本金逾期30天以上;
(三)債務人出現關停或倒閉的情況;
(四)債務人主要經營者失聯;
(五)債務人經營情況出現重大不利情況;
(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債務人違約情況。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認定債務人違約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省知識產權局、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并出具違約通知書。
第十八條 申請前已收回全額代償資金的,不符合金融監管要求的或者金融機構明顯失職的,有徇私舞弊行為造成代償的融資項目不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辦理程序及申請材料要求: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需登錄海南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http://amr.hainan.gov.cn/hainanip),下載《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申請書》,報送以下材料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文件、評估報告、擔保或保險合同、質押融資合同;
(三)金融機構出具的違約通知書;
(四)有關金融機構劃款憑證復印件(蓋公司財務章);
(五)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