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落實《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印發的《關于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深入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提高我省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水平,加快推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我省引進、培養使用的各類人才,含外籍人才和“候鳥”人才。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應當經省級人才主管部門認定或者各案且處于管理期內。
第三條 未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連續參保繳費不滿12個月的高層次人才,可以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滿12個月基本醫療保險費,自次月起按照在職人員身份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 人才未就業的配偶、直系親屬和身邊服務人員,按照自愿原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高層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狀況、個人能力等原因無法就業的,按照《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瓊辦發〔2018〕39號)規定為其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第五條 全職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納入省保健委醫療保健服務對象范圍,按照大師級人才每人每年20000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標準,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應醫療保健服務待遇。領軍人才享受年度健康體檢服務。
第六條 政府為全職在瓊工作的拔尖以上人才(含拔尖人才,下同)購買商業健康團體保險,具體保費標準如下:
(一)大師級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
(二)杰出人才每人每年8000元;
(三)領軍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
(四)拔尖人才每人每年3000元。
建立商業健康團體保險保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保費金額。
第七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人才服務窗口,為人才提供醫療保險業務咨詢和經辦服務。
第八條 深度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繼續擴大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第九條 建立商業健康團體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銜接機制,實現高層次人才“一站式”費用報銷。
第十條 人才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就醫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的,按照《海南省人才就醫綠色通道服務實施方案(試行)》(瓊衛醫〔2018〕25號)執行。
第十一條 拔尖以上人才在指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按醫保相關規定單獨結算。
第十二條 加大對外籍高層次人才的保障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國際醫院在瓊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推進三級甲等醫院開通國際醫療和特需服務門診,與國際醫療保險公司合作建立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平臺。
第十三條 具有與中國簽訂醫療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才在我省就業的,其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統計和提供人才認定信息,辦理高層次人才“一卡通”。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醫療保健服務待遇、就醫綠色通道和年度健康體檢等工作,負責指導推進三級甲等醫院開通國際醫療和特需服務門診,會同海南銀保監局推動國際醫療保險和代理機構落戶海南,最大限度方便境外人才使用國際保險結算。
省醫療保障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拔尖以上人才統一購買商業健康團體保險的具體操作辦法,建立商業健康團體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銜接機制。
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國際醫院在瓊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統籌全省高層次人才商業健康團體保險經費預算,經辦管理拔尖以上人才商業健康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市縣人才、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才醫療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全職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享受的醫療保健服務待遇和拔尖以上人才享受的商業健康團體保險所需經費,統一從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5年8月20日印發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瓊辦發〔2015〕5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