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型智庫建設管理辦法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 2020年4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5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海南省新型智庫建設,實現新型智庫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智庫,是指圍繞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國家重大戰略需要,以服務省委省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以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在專業領域搭建的具有重要話語權的應用研究平臺。
第三條 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省新型智庫建設工作,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工作,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歸口管理原則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任務
第四條 加強重點智庫建設。以經驗相對成熟、條件較為完備的現有智庫為依托,建設一批省級重點新型智庫(以下簡稱“重點智庫”),從嚴掌握建設數量。重點智庫按照單位申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初核、省委宣傳部會同省社科聯評審、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批準的程序予以確定。
第五條 明確智庫研究領域。新型智庫應按照服務決策、適度超前的要求,根據研究專長和優勢,制定中長期研究規劃,確定相對穩定的研究領域,形成持續跟蹤研究的長效機制。
第六條 提升決策研究水平。新型智庫應重視學術基礎理論研究,加強政策模擬仿真、政策背景分析研究,推進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工具、技術手段創新和跨學科平臺建設。
第七條 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新型智庫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問題,深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和數據抽樣調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充分獲取第一手數據資料。
第八條 及時完成交辦任務。新型智庫應認真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研究任務,集中優勢力量攻關,按時提交高質量的決策咨詢報告。鼓勵新型智庫與相關部門開展合作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評估、解讀工作的針對性、時效性、準確性。
第九條 發揮決策咨詢作用。新型智庫應加強與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重大決策需求和信息,積極參加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論證會、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等活動,拓寬決策咨詢服務的方式和范圍,更好服務于省委省政府決策。
第十條 推進科研交流合作。新型智庫應加強與國內外高端智庫交流合作,主動參與國內外學術項目合作研究,推進學術觀點和研究方法創新,提高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和決策參考價值,增強國內外競爭力和影響力。對外交流、涉外活動等應按規定提前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新型智庫應建立體現運行規律和特點、符合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用人制度。專職研究人員可長期聘用,保持相對穩定。鼓勵推行訪問學者、客座教授、博士后工作站等流動科研崗位制度,培養青年人才,吸納國內外知名智庫、團隊、學者、具有豐富決策咨詢經驗的在職或退休黨政干部、企業高管等參與研究,提升團隊研究水平和活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省委宣傳部職責。
(一)牽頭建設一批省級重點智庫。
(二)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需要重點支持的新型智庫研究制定“一庫一策”。
(三)指導協調全省新型智庫相關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會同省委宣傳部對需要重點支持的新型智庫研究制定“一庫一策”,報請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批準后指導推進相關建設工作。
(二)根據決策需要設立課題研究任務,優先選擇省內新型智庫作為受委托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采取公開征集或定向委托方式組織實施。
(三)按照職稱評審有關規定和新型智庫建設實際,支持新型智庫擴大職稱自主評審權,優化職稱結構比例。
第十四條 智庫所在單位職責。
(一)承擔新型智庫建設和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職責,把握新型智庫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組織領導新型智庫開展各項工作和研究活動,鼓勵創新發展體制機制。
(三)為新型智庫開展研究提供必要的組織、人才、經費保障和辦公條件,確保智庫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 新型智庫組織建設。
(一)根據自身學科和人才優勢,整合研究力量和社會研究資源,成立若干研究組織或研究團隊。
(二)建立健全組織形式,一般應設總負責人、研究組織或研究團隊負責人、首席專家、研究員、秘書,和理事會、學術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秘書處等相應組織架構。
(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信息報送、業務報表、重大事項報告等具體流程,按要求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新型智庫成果形式。新型智庫主要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和應用性對策研究,純學術性論文和專著不列入研究成果范圍。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專題研究報告。
(二)重大決策咨詢報告。
(三)社會公共政策建議方案與評估報告。
(四)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階段或某一專業領域項目設計規劃。
(五)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深度分析的調研數據及數據模型成果。
(六)闡釋論證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前瞻研究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專著。
(七)建設服務于決策咨詢研究的專業數據庫、案例庫和信息系統平臺。
第十七條 研究成果經費撥付。
(一)新型智庫課題任務研究成果由委托方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和驗收,驗收通過后按協議撥付經費,也可根據研究進度需要分階段撥付經費。
(二)新型智庫可自行開展專題調研,在形成對省委省政府決策有參考價值的調研成果,并經副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采納后,可向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列入下年度課題研究任務的經費預算安排,按有關程序撥付。
第十八條 研究成果規范署名。受委托課題研究成果屬海南省與新型智庫共同所有,新型智庫正式出版和發表的研究成果(含階段性成果),包括編印的各類內刊、簡報、要報、決策參閱件、論文集等,課題團隊成員享有署名權,但必須在顯著位置注明“本研究受海南省XX智庫專項支持(編號XX)”或“海南省XX智庫(智庫名稱)成果”。對于未按上述要求標注的成果,不應被認定為新型智庫成果,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新型智庫經費來源。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課題任務研究經費、所在單位支持經費、自籌經費等組成。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課題任務研究經費按歸口管理的途徑申請和籌措。鼓勵新型智庫所在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課題資金或面向社會籌措經費,接受社會資助須報省委宣傳部備案,接受境外資助須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委宣傳部備案。
第二十條 新型智庫經費管控。新型智庫經費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管理,具體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財務制度執行,重點向研究人員傾斜。
第六章 評估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建立評估考核機制。由省委宣傳部、省級人才主管部門、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新型智庫建設情況,以決策影響力、學術影響力、社會影響力等重要內容,組建聯合考評小組開展評估考核,評估考核通常設定“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估結果運用。由聯合考評小組根據評估考核結果動態調整“一庫一策”支持計劃,對于入選國家高端智庫(含培育智庫)的,評估結果直接認定為“優秀”;對于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暫停撥款,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一)出現政治導向、價值取向偏離或學術不端問題。
(二)違反外事、財務、宣傳、保密紀律等問題。
(三)對交辦的重大任務、部署的重點工作態度敷衍。
(四)研究成果質量較差,未通過評審驗收。
(五)出現其他違規違紀問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委宣傳部、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研究制定重點智庫建設管理、課題研究、“一庫一策”、考核評估等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和操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