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聯合印發《海南省私募基金類企業綜合研判會商工作指引》,明確了我省私募基金類企業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工作流程、綠色通道、監督管理、說明事項。具體如下
海南省私募基金類企業綜合研判會商工作指引
為從源頭上把好私募基金行業入口關,區分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類企業”,不包含QFLP和QDLP)綜合研判會商,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營商環境,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根據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基金企業登記和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瓊市監注〔2019〕2號)精神,現對我省私募基金類企業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01 工作流程
(一)申請材料準備
1.申請新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和私募基金企業,分別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等主要內容準備申請材料。
2.申請遷入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過往展業情況、合規誠信情況和是否持續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標準等內容準備材料。申請遷入的已備案私募基金,圍繞產品投資運作情況、產品風險情況和基金管理人合規誠信情況等內容準備材料。
(二)齊備性審核
1.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重點園區(含三亞亞太金融小鎮,以下簡稱相關園區)和下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申請材料。區人民政府可授權同級金融工作部門或招商部門等接收申請材料。接收單位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齊備性審核,并將完成齊備性審核的申請材料提交至市縣金融工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會商。
2.除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外的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金融工作部門,可按照要求進行申請材料清單的齊備性審核,并將完成齊備性審核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進行綜合研判會商。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也可按照要求,進行申請材料的齊備性審核。
(三)綜合研判會商
1.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在收到完成齊備性審核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市縣有關部門、相關園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并將會商意見在會商后的1個工作日內,分別報送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
2.私募基金管理人綜合研判會商需對照《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中基協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標準等相關內容,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等進行綜合分析,其中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點關注資本實力、專業能力、募資能力、誠信信息、利益沖突防范等內容;遷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點關注監管信息、合規誠信記錄、過往展業情況、負面輿情等內容。
3.私募基金綜合研判會商重點關注基金產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協登記,管理人是否屬于風險機構或涉及負面輿情等內容,其中遷入私募基金還應關注產品投資運作情況、風險情況和基金管理人合規誠信情況。
(四)出具推薦函
1.在收到綜合研判會商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海南證監局和省金融監管局反饋無異議意見(省金融監管局未反饋意見視為反饋無異議意見)后,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其他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金融工作部門、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方可向省市場監管局出具推薦函(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推薦函,同時抄送省市場監管局),并抄送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
2.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在上述2個工作日內可根據綜合研判會商意見反饋相關意見,市縣金融工作部門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需要根據反饋意見要求企業完善申請材料后再出具推薦函,或者再次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后再向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報送。
(五)登記注冊
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推薦函后,按照程序為私募基金類企業辦理登記注冊,同時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將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信息共享給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
02 綠色通道
對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設、遷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或私募基金企業經綜合研判會商后可直接出具推薦函:
(一)近3年入選過PEI300、Preqin、ADV ratings、AVCJ、晨星評級等全球知名資產管理榜單前100的投資機構,或近3年入選過清科、投中、融中、風投等知名榜單主榜前50名的投資機構等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和私募基金企業。
(二)不屬于風險機構、在中基協網站信息公示平臺不存在異常公示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滿足下列要求之一:注冊地在海南省,或注冊地雖不在海南省、但最近半年的管理規模(凈資產)超過10億元,其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企業。
(三)承諾投向海南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含種業)“3+1”主導產業的新設、遷入私募基金企業。
03 監督管理
(一)引入信用承諾。私募基金類企業在提交材料時應出具承諾函,承諾原則上在拿到推薦函的2周內完成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在完成登記注冊的12個月內在中基協完成管理人登記或基金產品備案。同時,新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在完成登記前,不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等事項的變更(備案);新設的私募基金企業在完成備案前,不辦理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等事項變更(備案)。未能完成承諾的私募基金類企業需要向市縣金融工作部門提交情況說明。
(二)落實屬地責任。各相關園區和海口、三亞下轄區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自糾,督促私募基金類企業在完成注冊后到中基協進行登記備案,對10個月內未能按期完成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進行約談,對超過12個月未完成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予以清退,支持做好實質性運營管理,提高入駐私募基金質量。各市縣政府或授權的金融工作部門要履行好屬地責任,加強對屬地私募基金的服務,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監管,摸清底數、了解實情,補充專業力量,主動回應企業訴求,做好政策解釋和引導,并每個季度向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等報送轄內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備案和運行情況。
(三)加強協作共商。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建立動態風險評估和退出機制,自本指引印發之日起設立一年過渡期,對過渡期結束后,私募基金類企業的登記及備案率低于50%或者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認可的其他水平,將動態調整相關市縣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出具推薦函的資格;對登記備案率不達標的相關園區,將暫停其推薦的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注冊。在暫停期間,需要申請登記注冊的私募基金類企業,可向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同時,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分類,通過約談園區和企業進行整改、社會公示、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引導變更登記或注銷等措施,開展常態化規范清理整頓,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四)完善監管手段。加快建設私募基金行業綜合服務平臺,推進與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的數據共享,完善私募基金設立申請、信息采集更新、風險監測等功能,建立健全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監管。推動成立海南省私募基金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研究、行業宣傳、誠信建設、投資者教育,監督、規范會員行為,助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強化信息共享,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定期共享通過綜合研判會商的企業名單、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名單、以及通過中基協登記備案的企業名單等。
04 說明事項
(一)綜合研判會商不屬于行政審批。綜合研判會商為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注冊、享受政務服務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優惠政策提供便利,為市縣政府、證券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優化監管、加強政務服務、提升招商成效、防范化解風險創造條件。
(二)綜合研判會商無異議意見,不代表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的股東或管理人投資能力、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風險并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三)本指引印發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登記注冊、但尚未通過中基協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在發生增資、減資或者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備案)登記前,需要經過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或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綜合研判會商,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出具推薦函(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推薦函)后,方可辦理變更(備案)登記,其他事項變更(備案)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
(四)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指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性文件對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材料清單參考(2022版).doc

